國家對抗震支架設備的相關規定標準
自從08年的大地震之后,國家對建筑物的抗震要求又有了新一級的提高,就抗震支架設備為例,國家就出臺了很多新標準。
機電抗震支撐系統可以對機電管線及設備進行較高程度的保護,避免或*大的減少地震災害后導致的次生災害發生,使建筑中的人員和設備財產減少損失,同時也可以使建筑附屬功能如消防、電梯、通信等等方面盡快的恢復運轉,配合救災轉移等工作的進行,更進一步對于災難破壞之后的維修也有降低修復成本、提高修復效率的作用。
機電抗震支撐系統可以對機電管線及設備進行較高程度的保護,避免或*大的減少地震災害后導致的次生災害發生,使建筑中的人員和設備財產減少損失,同時也可以使建筑附屬功能如消防、電梯、通信等等方面盡快的恢復運轉,配合救災轉移等工作的進行,更進一步對于災難破壞之后的維修也有降低修復成本、提高修復效率的作用。
1、對位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地區除甲類建筑以外的機電工程設施,可不作抗震計算。
2、機電抗震支架設備不應設置在可能導致其使用功能發生障礙等二次災害的部位;對于有隔振裝置的設備,應注意其強烈振動對連接件的影響,并防止設備和建筑結構發生諧振現象。
3、電梯包括其機械和控制器的連接和支承應符合水平地震作用和地震相對位移。
4、電梯應在其運行的*高層設置抗震支架地震安全報警開關,當報警開關水平位移超過150mm,電梯就近停于平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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